記者盧素梅/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(23)日三讀通過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」,明定特別預算上限為新台幣2400億元,將用於採購飛彈系統、防空系統與高效能艦艇,時間為期5年。
立法院院會今(23)日三讀通過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」(資料照)立法院院會今天審查攸關8項採購項目、5年2400億元經費的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」,由於國民黨團對於採購項目、是否採限制性招標等5條保留條文等有意見,經過黨團協商無共識,因此今日上午院會經過逐條討論及表決,最後獲三讀通過。
第三條條文明定,本條例所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,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各式精準飛彈、海軍高效能艦艇、海巡艦艇戰時武器加裝與其相關支援系統、裝備之獲得、產製、維修、工程及訓練。
第四條條文明定:本條例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:一、岸置反艦飛彈系統。
二、野戰防空系統。
三、陸基防空系統。
四、無人攻擊載具系統。
五、萬劍飛彈系統。
六、雄昇飛彈系統。
七、海軍高效能艦艇。
八、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。
第五條條文明定,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、產製、維修、工程及訓練,得採限制性 招標,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、機構 或團體辦理,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。
第六條條文明定,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二千四百億元,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;其 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。
前項所需經費來源,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;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,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。
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,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。
本條例施行期間,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,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。
另外,三讀條文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。
為期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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